(2017)内072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郭喜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郭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纬一路东环岛北侧,张宣公路西侧临街底商。负责人赵向东,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郭喜武,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郭喜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喜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郭喜武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喜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3,846元,2017年7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喜武银行账户存款3,800元。2017年7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喜武所有的房屋,除此外,被执行人郭喜武在本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喜武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贵玉审判员 石银生审判员 卢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森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