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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10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胡燕侠、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胡燕侠,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于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108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号联合广声某座某层。负责人:吴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惠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燕侠,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号维富大厦某楼。法定代表人:李军。被执行人:于时华,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胡燕侠、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于时华仲裁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4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6742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深圳市国浩土地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胡燕侠所有的深圳市××路××大厦××房产进行了评估,并于2017年6月30日在淘宝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络公开拍卖,温玮玮(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560000元竞得,本院已裁定该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温玮玮。处分房产所得价款人民币3560000元的处理:①清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债权人民币1772790.85元;②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0128元;③支付网络拍卖辅助费用人民币3000元;④退给被执行人胡燕侠人民币1764081.15元。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42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42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