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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852陈玉健与朱爱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健,朱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85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健,男,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朱爱华,男,195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陈玉健与朱爱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苏050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第二项,朱爱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玉健4500元。朱爱华不服上述判决而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2016)苏05民终5758号民事判决。权利人陈玉健以朱爱华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爱华支付45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5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就本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就本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