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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红涛、王华与张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王红涛,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2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王红涛,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张晶,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067基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6执恢2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