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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敖支木村三组、刘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敖支木村三组,刘某2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595号原告:刘某1,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敖支木村三组。负责人:刘某2,系组长。被告:刘某2,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1与被告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敖支木村三组、刘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