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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微己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微己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4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武路。法定代表人孔毛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北京微己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11层1205。法定代表人安兴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苟博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微己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毛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光,被上诉人北京微己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兴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博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