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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满昌与被执行人张绪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满昌,张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谭满昌,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长山镇。被执行人张绪平,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前阳镇。上列当事人之间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张绪平银行存款2251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68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