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昕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昕,北京佳明康视长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王昕,女,1973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佳明康视长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95号15幢平房。法定代表人:邢飞,经理。王昕与北京佳明康视长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4897号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北京佳明康视长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佳明康视长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房屋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佳明康视长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佳明康视长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被执行人目前经营门店已关门,其工作人员亦承认目前公司经营不善已关门。目前本次执行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4897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王昕对北京佳明康视长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王昕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佳明康视长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489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北京佳明康视长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王昕可向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