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9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张采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张采燕,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9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997-9。法定代表人:钱克标。被执行人:张采燕,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香江花园27幢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9338320-7。法定代表人:张丐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采燕、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采燕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同意暂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29执92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丽清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