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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吕二妹与宿州市远洋防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二妹,宿州市远洋防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1711号原告:吕二妹,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宿州市远洋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关新村十巷六号。企业信用代码91341302669471963K.法定代表人:朱金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吕二妹与被告宿州市远洋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防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二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洋防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二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4日,被告聘请原告到武穴市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从事油漆工作,约定日工资为140元。从2016年3月4日至8月初共五个月,被告下欠原告工资11400元。经索讨,被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4月份和5月份工资11400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在2016年年底全部支付,但被告只付3900元,仍下欠7500元未给付。经审查,原告吕二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欠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欠条有被告远洋防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水签名按印,本院认为,朱金水向原告吕二妹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欠条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吕二妹陈述的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远洋防腐公司聘请原告吕二妹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吕二妹已为被告远洋防腐公司提供了劳务,被告远洋防腐公司理应按双方约定向原告吕二妹支付劳动报酬。现被告远洋防腐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向原告吕二妹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吕二妹要求被告远洋防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宿州市远洋防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二妹支付劳动报酬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宿州市远洋防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进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