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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斌、王绍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王绍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王绍磊,男,,汉族,住莱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斌与王绍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民初字第542号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王绍磊在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炼铁厂的工资收入80000元;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尚欠本金5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050元未付。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将被执行人王绍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卢生洪审判员  弭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