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龙明俊与焦伟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明俊,焦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73号申请执行人龙明俊,男,汉族,1959年4月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焦伟军,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龙明俊与被执行人焦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焦伟军偿还原告龙明俊借款本息143823万元,2015年4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倍22.4%支付顺延利息,息随本清。并承担受理费1800元。但被告焦伟军没有履行义务,龙明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又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明俊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本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