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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张波、乌云塔娜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张波,乌云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乌云塔娜,女,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波、乌云塔娜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表示被执行人张波、乌云塔娜已履行完本案全部案款并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恢49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