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怀金与陈真、付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怀金,陈真,付富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939号原告原怀金,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真,女,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被告付富利,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原怀金因与被告陈真、付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怀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怀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怀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本院减半收取642元,由原怀金承担。审 判 长 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顿秋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梦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