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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唐琳与杜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琳,杜清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763号原告:唐琳,女,汉族,1978年2月19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委托代理人:叶波,江西法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清兰,女,汉族,1981年8月11日生,个体户,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委托代理人:邱红萍,安远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琳与被告杜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琳以该案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139元,由原告唐琳负担。审判员  黄荣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