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王喜与德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王喜,德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894号原告王王喜,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德顺,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王喜诉被告德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王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王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王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王喜负担。审判员 吕阳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