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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蔡镇城、吴明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366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镇城,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筠,福建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明智,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被告人何灿辉,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卢福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秋玲,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绵、代理检察员颜丽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镇城及其辩护人李筠、被告人何灿辉及其辩护人卢福东、林秋玲、被告人吴明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间,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明知他人销售假烟,仍共谋利用承包快递转寄方式为他人运输假烟,从中赚取差价。后由被告人蔡镇城联系张云山、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已包装好的假烟快件,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再将假烟快件通过韵达快递和天天快递在全国各地的网点运送至收货人手中。2016年8月1日6时,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联合龙海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某2开发区华坤花园13幢106店面及闽E×××××号金杯客车内,查获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尚未运出的中华牌(软)、玉溪牌(软)等72个品种共计4924条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818881元。2016年8月2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西安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分别在韵达快递郑州分拨中心、陕西分拨中心查获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运送的芙蓉王(硬)、玉溪(软)等10个品种共计55条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107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的刑事责任。并认定三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镇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镇城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初犯,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明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何灿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灿辉实施犯罪时间较短且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初犯,并当庭表示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间,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仍共谋利用承包快递转寄方式为他人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从中赚取差价。后由被告人蔡镇城联系他人提供已包装好的假冒伪劣卷烟快件经闽E×××××号金杯客车载至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某2开发区,再由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驾驶金杯客车至龙某2开发区华坤花园13幢106店面卸货,最后将假冒伪劣卷烟快件通过韵达快递和天天快递在全国各地的网点运送至收货人。2016年8月1日6时,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警察联合龙海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华坤花园13幢106店面及闽E×××××号金杯客车内,查获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尚未运出的中华牌(软)、玉溪牌(软)等72个品种共计4924条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818881元。2016年8月2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西安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支队分别在韵达快递郑州分拨中心、陕西分拨中心查获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运送的芙蓉王(硬)、玉溪(软)等10个品种共计55条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1072元。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从赚取差价中各分得7200元、5750元、575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的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1)林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与朋友合伙在厦门海沧经营韵达快递,其专门负责与分部合作、签订协议。分部就是鑫韵达海沧区下辖的所有网点,分部自己揽件再送到公司。“吴某2”是他们公司分部的一个人员,于2016年6月1日与其签订一份“厦门市鑫韵达快运网络合作经营协议书”及“服务安全承诺书”,当时“吴某2”说他们自己拉货到公司,客户他会自己去找,货源主要是化妆品及食品。吴某2分部名称为福彩分部,代码是794326,微信:×××,手机号码139××××3876。“吴某2”与其签订协议时,其说需要身份证复印件,但一直没有提供。“吴某2”从2016年7月26日到7月31日开始拉货过去的,每天有一趟,每趟有300至400件,总共有六趟。根据公司规定,签订协议不用开包验视。2016年7月31日“吴某2”的货发出去后,上海总部和晋江中转站打电话到其公司,说里面涉嫌违禁品,叫他们召回。他们说货已经发出去了,后报了三个单号给他们,他们打电话给郑州中转站叫中转站将货载留下来。其一直打“吴某2”的电话,但他都没接。2016年7月26日,“吴某2”有跟车过来送货,其他时间都没跟车来,每趟送货的车都不一样,司机也不是同一人。2016年7月25日和7月29日,“吴某2”来公司各拿了2000张快递面单,总共4000张。第一天,“吴某2”通过现金给其发货费用,其他是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发货费用。通过照片辨认“吴某2”就是被告人蔡镇城。(2)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泉州市泉港区天天快递的负责人。2016年7月17日,一男子到其店说他在莆田仙游做龙眼干、衣服等淘宝物品,要与他们签协议,商量好其给他面单一张是3元,签订协议用“陈某2”的名字,还签了一份安全协议。之后,其拿4000张面单给他。2016年7月30日,男子打电话说要送货过来,但本人没来。当晚,晋江货运中心打电话说,“陈某2”的货发现违禁品,叫他们去处理。后其打“陈某2”的电话,叫他过来处理并拉回去。次日,“陈某2”到他们公司,把剩下的货运回去,并把933元的面单钱给其。2016年8月1日,其打电话要“陈某2”把剩下的面单还给其,但电话一直打不通。发出去的货有100多张面单。“陈某2”的电话136××××9667。通过照片辨认“陈某2”就是被告人蔡镇城。(3)白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南省郑州市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8月2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到他们公司要求配合查寄是否有货单号为1202267362923、1202267362885、1202267362949、1202267362454、1202267362386、1202267362883、1202267362833、1202267362818、1202267362888、1202267362384、1202267362656、1202267362905、1202267362845、1202267362884、1202267362887、1202267362832、1202267362654、1202267362846、1202267362879、1202267362971的寄货单寄货到他们公司,公司安排其和朱某配合。她们当天查询到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报的货单的货品。之后,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其和朱某的见证下,拆包验货上述货单的货品,经统计,货品均为香烟,其中芙蓉王(硬)8条、玉溪(软)20条,苏某(五星红杉树)2条、中华(黑软)1条、黄金叶(硬红旗渠)5条,钻石(荷花)3条、利某(新版)6条、牡丹(红软)1条、云烟(紫)2条、南京(红)5条。该批次货品是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韵达公司寄过来的。后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交给公司,并把该批次的香烟带回作进一步处理。(4)林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6日,蔡姓男子和另一男子到龙某2鑫诚房产中介说要租一个仓库,要求比较偏僻一点,车又可以开进去的。之后,其带两人到保生路13幢106店面看。2016年7月19日,蔡姓男子过来和他们签订合同,其才知道蔡姓男子叫蔡镇城。(5)涂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7月中旬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别人购买一条玉溪香烟,对方卖给其120元,对方说是真品,用天天快递发货给其。涂某通过照片辨认出快递单。(6)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7月中旬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别人购买二条玉溪香烟,对方卖给其一条100元,对方说是真品,用韵达快递发货给其。王某通过照片辨认出快递单。(7)栗华林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7月中旬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别人购买二条云烟香烟,对方卖给其一条100多元,对方说是真品,用天天快递发货给其。栗华林通过照片辨认出快递单。(8)杨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7月中旬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别人购买一条软中华香烟,对方卖给其一条320多元,对方说是免税,用韵达快递发货给其。(9)赵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7月中旬通过QQ向别人购买三包香烟,具体名品和价格忘记了,只知道卖得很便宜,用快递发货给其,不知道对方销售的是假烟。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物证、书证(1)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的检查笔录及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明细表,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查获现场向被告人蔡镇城扣押到合天下牌、九五至尊、黄鹤楼1916等卷烟2080包、快递单据151张、闽E×××××号小型汽车一辆、iPhone6s移动电话一部、向被告人吴明智扣押到iPhone6s移动电话一部、向被告人何灿辉扣押到iPhone6s移动电话一部。(2)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出具的移送物品清单、物品清单明细表,证实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在案发当天向福建省龙海市烟草专卖局移送卷烟72个品种共4924条。(3)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厦门市鑫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书、情况说明、说明及提供的厦门鑫韵达快运网络合作经营协议书、服务安全承诺书、公司分部代码794326的揽件单数详情46张,证实公安机关于案发后向厦门市鑫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调取该公司与“吴某2”于2016年6月1日签订快运网络合作协议和服务安全承诺书,公司分部代码794326的负责人是“吴某2”,该分部到达公司所揽件合计发出1883件,是“吴某2”发出的;公司发往陕西省西安市韵达快递分拨中心单号为1206267362880的快递单面内的货物及发往河南省郑州市韵达分拨中心单号为1202267362354、1202267362832、1202267362454、1202267362949、1202267362386、1202267362885、1202267362905、1202267362971、1202267362923、1202267362888、1202267362384、1202267362883、1202267362846、1202267362845、1202267362879、1202267362884、1202267362818、1202267362887、1202267362656、1202267362833的快递面单内的货物均为“吴某2”所寄等。(4)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出具接受证据清单、泉州天唯快递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安全协议书,证实泉州天唯快递有限公司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该公司与“陈某2”于2016年7月23日签订快递服务安全协议。(5)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西安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提取单,证实该支队在韵达快递陕西分拨中心查获的运单号为1202267362880的快递包裹一个,经现场勘验,内装芙蓉王(黄硬)1个牌号香烟2条,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该局将该批卷烟予以没收,并集中销毁。(6)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行政处理决定、物流数据分析,证实该局稽查支队在郑州市经开区前程大道北段韵达快递郑州分拨中心查获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卷烟芙蓉王(硬)8条、玉溪(软)20条、苏某(五星红杉树)2条、中华(黑软)1条、黄金叶(硬红旗渠)5条、钻石(荷花)3条、利某(新版)6条、牡丹(红软)1条、云烟(紫)2条、南京(红)5条,共计10个品种53条,系货单号为1202267362923、1202267362885、1202267362949、1202267362454、1202267362386、1202267362883、1202267362833、1202267362818、1202267362888、1202267362384、1202267362656、1202267362905、1202267362845、1202267362884、1202267362887、1202267362832、1202267362654、1202267362846、1202267362879、1202267362971内包装的物品,从厦门市海沧区韵达速递公司发货,并决定将上述香烟予以没收等。(7)龙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1日,该局联合漳州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某2开发区华坤花园13幢106店面查获的假烟72个品牌,共计4924条,其中贴有韵达快递面单的卷烟2936条、贴有天天快递面单的卷烟有1669条,存放在仓库的卷烟319条没有贴快递面单,并当场清点、统计、分类;及其中条形码8676007750013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品名为朝鲜语(或韩语),无法用中文进行书写。(8)机动车信息,证实闽E×××××号小型汽车登记的所有人为余某。(9)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于2016年8月1日在查获现场被抓获。(10)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的身份等基本情况。(11)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犯罪嫌疑人张某被网上追逃,其妻子余某也躲避公安机关,故目前无法查证余某是否涉嫌犯罪,该局将加大侦查力度,争取早日将张某抓获归案;该局联系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要求该站提供西安市烟草专卖局查扣的2条芙蓉王(黄硬)卷烟的鉴别检验报告书,因该站经办人已经调离,原经办单位不提供经办人及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书。(12)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案发后,林某2向公安人员提供被告人蔡镇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人蔡镇城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4、鉴定意见(1)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协议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对被查获的中华牌(软)等71个品种的香烟样品进行鉴别,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对扣押的玉溪(软)等10个品种的香烟样品进行鉴别,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3)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漳价认定(2016)026号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漳价认定(2017)138号关于玉溪牌等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中华牌(软)香烟854条、中华牌(硬)香烟405条等,共72项价格共计1818881元、玉溪牌等香烟53条,共10项价格共计10572元。5、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截图,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在林某1号码为182××××2000的手机提取到联系人:福彩分部吴某2,电话号码139××××3876。在被告人蔡镇城号码为136××××9667手机上提取到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号为×××,昵称是犯傻,其中一则与一昵称“遇见嘟嘟”的微信聊天记录,于2016年7月12日19时23分添加“遇见嘟嘟”为好友,截止2016年7月31日双方微信转账记录和语音聊天,转账1000元,及快递单照片等。在被告人吴明智号码为138××××3179手机上提取到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号为×××,昵称为“日月”,其中一则与一昵称为“小”的微信聊天记录,该男子的头像是何灿辉,记录吴明智与何灿辉双方关于销售假烟及合伙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语音聊天记录。闽E×××××号汽车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某2大道与被告人蔡镇城等人交货情况。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蔡镇城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供称2016年6月开始帮别人运输假烟到快递点去寄货,从中赚钱。7月20日左右,其找到吴明智和何灿辉商量一起合伙做,其与他们二人约定赚到的钱他们各分三成,由其联系上家及结算,他们二人负责开车和卸货,并租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某2开发区华坤花园三期13幢106店面作为仓库。所赚利润按包裹的数量来算,上线给他们的是一票(一个包裹)7元和13元。西北六省13元,快递公司一单收12元,从中赚1元,其他省份7元,快递公司一单收5元,从中赚2元。每天接受的货约一千票到仓库,每天他们发出的约700票。其和吴明智、何灿辉说好五天结算一次。上线“啊嘟”是云霄莆美人,手机号码189××××4982,假烟是“啊嘟”从云霄运过来,载货到快递点的汽车是他们叫的,货运来时都是一件打包并包装好的,后再联系其去龙某2广场接车。接送货主要是其和“啊嘟”联系,是“啊嘟”叫司机开车到龙某2广场,他们再接货到租的仓库卸货,卸完货后再把车开到龙某2广场,由“啊嘟”叫的司机把车开回去,后由他们在路面上随便叫货运车把货载到泉州市泉港区新民街的天天快递或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的韵达快递寄往全国各地的客户。从云霄载货来的司机知道他们载来的是假烟,货运车的司机不知道他们寄的货是假烟。他们从2016年7月26日开始送到韵达快递,直到7月31日,每天一趟,每趟有300至400票,具体总票数以快递统计结果为准。2016年7月28日叫司机拉一趟约300票到天天快递,晚上快递公司说浙江的200多票被分拨中心退回,后快递公司联系他先不要拉回。2016年8月1日10时许,他们三人到龙某2广场,其看到闽E×××××号汽车已经停在广场,司机看到他们就下车,后吴明智上车,车上载着已经打包好的假烟,吴明智开到仓库,其和何灿辉骑电动车跟着,在准备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和烟草部门当场查获。其与韵达快递的老板林某1签合同是用吴某2的名字,说要快递淘宝物品。他们所赚的钱是其和“啊嘟”结算,他每五天与其结算一次,并把钱放在汽车副驾驶座的工具箱,有时也会通过微信转账给他,数额都是1000元。第一次其拿3900元让吴明智、何灿辉平分,第二次其分给吴明智、何灿辉各3800元,其共分得7200多元。“啊嘟”的微信昵称是“遇见嘟嘟”,微信号是×××_du8888,手机号码是189××××4982。通过照片辨认出驾驶闽E×××××号汽车的驾驶员就是张某及“啊嘟”就是张云山。(2)吴明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供称2016年7月20日左右,其在老家时,蔡镇城跟其说要合伙销售假烟,利润分三成给其和何灿辉,其负责接车并开车拉货回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某2开发区华坤花园13幢106店面的仓库,何灿辉负责接货开车,其他事情由蔡镇城负责。2016年8月1日,其表弟何灿辉骑电动车载其到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某2广场,其看到闽E×××××号车停在那里,就开着车到华坤花园13幢106店面,准备卸货时,被公安人员及烟草部门查获已经打包好的假烟,何灿辉、蔡镇城及其被当场抓获。假烟是从云霄运来的,一包包打好的盒子,外面用黑塑料袋包装好并粘贴上快递单,有韵达快递也有天天快递,发件人是假的,收件人的地址、手机号码是真实的。每天接受的货约有1000票到仓库,发出的约400票,通过厦门市海沧区的韵达快递和泉州的天天快递寄货。蔡镇城叫其过来帮忙时就说他们接的货是假烟,后其在搬运时有接触,也知道是假烟。他们每五天结算一次,第一次其和何灿辉共平分3900元,第二次其分得3800元,其共分得5750元。其见过“啊嘟”两次,“啊嘟”约30岁,身高约170厘米,中等身材、短发。通过照片辨认出驾驶闽E×××××号汽车的驾驶员就是张某及“啊嘟”就是张云山。(3)何灿辉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供称2016年7月20日,蔡镇城说有人要送一些快件来,他们去租个店面,帮忙搬运快件到店面。蔡镇城没有驾驶证,叫其帮忙开车和搬运。蔡镇城和其、吴明智合伙做,蔡镇城负责联系、搬运、清点票据,其和吴明智负责开车、搬运、清点票据。蔡镇城于2016年7月22日左右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某2开发区华坤花园三期租到店面后,其就过去开车和搬运快件。快件都是蔡镇城在联系,快件都是面包车运载到龙某2广场,其去广场接货,把面包车开到租的店面,后再把快件搬运到店面。快件都是假烟,每天没有固定的量,有时一天三四百票,有时八九百票,约十天左右,结算都是蔡镇城与老板结算。2016年8月1日9时许,蔡镇城说有货过来,叫其去载他,其骑电动车载蔡镇城到租的店面时,吴明智已将那辆载假烟的面包车开到店面,其开店门时,被公安机关和烟草部门当场查获。快件是以快递的方式通过天天快递或韵达快递寄到全国各地。第一次蔡镇城拿3900元让其和吴明智平分,第二次其和吴明智各分3800元,其共分得5750元。蔡镇城共分得六、七千元。通过照片辨认出驾驶闽E×××××驾驶员就是张某及“啊嘟”就是张云山。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明知是他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仍为其提供运输帮助,价值1829953元,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评判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具有未遂、从犯、如实供述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蔡镇城、何灿辉的辩护人提出对各自的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蔡镇城、何灿辉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蔡镇城、何灿辉的辩护人提出对各自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镇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二、被告人吴明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三、被告人何灿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四、继续追缴被告人蔡镇城的违法所得7200元、被告人吴明智的违法所得5750元、被告人何灿辉的违法所得5750元。五、扣押在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的被告人蔡镇城、吴明智、何灿辉的iPhone6s移动电话各一部,由扣押机关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XX滨人民陪审员  庄淑雄人民陪审员  黄全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鹏速 录 员  余晓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