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商洛世纪佳园经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某,韩某,商洛世纪佳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商洛世纪佳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滨河西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刘春英,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商洛世纪佳园经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7)陕102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韩某于2017年6月21日之前赔付毕某某各项损失4317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87元;由被执行人商洛世纪佳园经贸有限公司赔付毕某某各项损失1855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3元;并由韩某、商洛世纪佳园经贸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商洛世纪佳园经贸有限公司履行了自己的赔付义务,被执行人韩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某赔付各项损失4317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87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商洛世纪佳园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韩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韩某自行将执行款43171元、受理费1987元,共45158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毕某某领取。执行费587元由被执行人韩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盛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