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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夏潇与缪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潇,缪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2民初2184号原告:夏潇,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文栋,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缪庆福,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夏潇诉被告缪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被告缪庆福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赣11民终332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本院作出的(2016)赣11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并裁定发回重审。我院于2017年6月27日重新立案。原告夏潇于2017年7月24日以原告认为已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潇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夏潇负担。审 判 长  熊文凯审 判 员  张 卫人民陪审员  周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阿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