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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福建吉鑫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吉鑫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788号被执行人:福建吉鑫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百崎五一工业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31064141XY。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8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本案受理费496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7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李丽曼执行员  林伟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