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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艳东与陈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东,陈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1377号原告:王艳东,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伟斌,男,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东诉被告陈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东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已私底下与原告和解,并还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王艳东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艳东负担。审判员  方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国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