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云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刑初38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云鹏,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0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4日、2017年3月9日两次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4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云鹏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及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未依法登记的冀S×××××号“五菱”牌汽车,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地区,装载了31桶共计400公斤汽油,准备运往芦台北高速出口处,后驾车经天津市津南区葛万公路、津港公路、南环路、津岐公路、头道沟村等地,将车辆暂停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村停车场。次日,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车上汽油被依法扣押,被告人王云鹏亦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经检验,被扣押的液体为汽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驾驶证信息查询、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理化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核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鹏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及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运输贩卖危险化学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云鹏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且因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受到过行政处罚,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云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承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家欢速 录 员 王艾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