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育荣与被告赵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育荣,赵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82号原告:田育荣,住陕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仲华,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相利,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育荣与被告赵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育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育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田育荣。审 判 长 王晓萤审 判 员 雷 丹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