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勇与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3260号原告陈勇,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董事长。住所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高庄村北金海岸花园物业楼。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