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7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盛泰花边有限公司、浙江诚俊花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盛泰花边有限公司,浙江诚俊花边有限公司,金正通,陈江,季诚亮,龚莉雅,季俊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84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红,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盛泰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619号。法定代表人:金正通。被告:浙江诚俊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龚莉雅。被告:金正通,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机场路619号。被告:陈江,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机场路619号。被告:季诚亮,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银河湾小区日苑19幢1单元。被告:龚莉雅,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银河湾小区日苑19幢1单元。被告:季俊明,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银河湾小区日苑19幢1单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浙江盛泰花边有限公司、浙江诚俊花边有限公司、金正通、陈江、季诚亮、龚莉雅、季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盛泰花边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968079.32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500万元自2016年10月14日计付至2017年4月12日,4998079.32元自2016年2017年4月13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4月23日为143496.86元;997万元自2016年9月29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4月23日为304749.53元),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其中律师费5000元);2、被告浙江诚俊花边有限公司、金正通、陈江、龚莉雅、季诚亮、季俊明对诉讼请求上述全部债务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诉讼代理人沈晓红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19日,被告金正通、陈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被告浙江盛泰花边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向原告的借款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至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2015年11月13日,被告浙江诚俊花边有限公司,被告季诚亮、龚莉雅、季俊明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为被告浙江盛泰花边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期间向原告的借款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余内容同上。2016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盛泰花边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997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贷款利率按每笔贷款发放时公布的12个月的浦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90BPS计算,按季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担保方式为保证。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案借款提前到期,借款人还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各种其他应付费用。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约定。同日,原告按约发放了997万贷款,执行利率5.22%。2016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盛泰花边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贷款利率按每笔贷款发放时公布的12个月的浦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90BPS计算,其余内容同上。同日,原告按约发放了500万贷款,执行利率5.22%。嗣后,被告浙江盛泰花边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归还借款本金1920.68元,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各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5000元。2015年12月2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变更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盛泰花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4968079.32元并支付利、罚息(均按照合同约定计付,其中本金500万元自2016年10月14日计付至2017年4月12日,本金4998079.32元自2017年4月13日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997万元自2016年9月29日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浙江盛泰花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金正通、陈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主债权余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诚俊花边有限公司、季诚亮、龚莉雅、季俊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64元,由被告浙江盛泰花边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