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彭俊维与叶展宏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俊维,叶展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俊维,男,汉族,1992年8月23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梓林,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展宏,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葳,广东普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广东普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俊维因与被上诉人叶展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5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属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标的是深圳市秀时代文华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彭俊维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