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海军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海军,李云霞,王志军,薛永刚,张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85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慧珍,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杜会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武海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李云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志军,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惠民府小区2号楼五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301030056。被告薛永刚,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二区9号楼三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204105874。被告张波,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冷库路西二巷4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110030031。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海军、李云霞、王志军、薛永刚、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