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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景武与被执行人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武,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武,男,1957年7月27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212民初字202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景武与被执行人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存款登记,且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先给付9800元,剩余债务待法院拍卖位于旅顺口区华月园11-1号楼1502号房屋后支付。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龙审 判 员  杨 科代理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