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二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朝坤、刘朝忠诉云南世博大厦发展有限公司、管毓昆、云南省机器设备进出口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坤,刘朝忠,云南世博大厦发展有限公司,管毓昆,云南省机器设备进出口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二初字第1166号原告刘朝坤,男,1963年10月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刘朝忠,男,1968年9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孙宽松,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世博大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5号云南世博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湘云。委托代理人李萍、孟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毓昆,男,1972年8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李萍、孟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省机器设备进出口公司,住所昆明市拓东路45号云南世博大厦8-9楼。法定代表人冯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萍、孟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朝坤、刘朝忠诉被告云南世博大厦发展有限公司、管毓昆、云南省机器设备进出口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朝坤、刘朝忠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朝坤、刘朝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坤、刘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朝坤、刘朝忠负担,余额50元退还原告刘朝坤、刘朝忠。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叶昆雁人民陪审员 张大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