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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鹏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丛会新、天津申子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鹏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丛会新,天津申子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137号原告:天津开发区鹏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3号B503室。法定代表人:牟洪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会新,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申子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D座22门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18787M。法定代表人:丛会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鹏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丛会新、天津申子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开发区鹏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丛会新、天津申子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开发区鹏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鹏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6元,减半收取340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刘树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