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秀红与鲁俊华、龙海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红,鲁俊华,龙海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5562号原告赵秀红,曾用名赵红,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鲁俊华,又名鲁军华,女,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龙海扩,又用名龙海阔,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赵秀红与被告鲁俊华、龙海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秀红、被告龙海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秀红诉称,2015年,被告鲁俊华、龙海扩通过别人介绍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承诺3分月息。2016年1月,被告不再支付利息且不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其利息。当庭变更请求为放弃被告支付利息。被告鲁俊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海扩辩称,其和妻子鲁俊华向原告赵秀红借款属实,且之前一直支付有利息,但具体利率多少不知。因家中困难,暂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鲁俊华、龙海扩系夫妻关系。2015年,被告鲁俊华、龙海扩因事需用钱,通过别人介绍向原告赵秀红借款4万元并承诺利息,被告鲁俊华向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1月,被告不再支付利息且不还本金,经原告主张被告鲁俊华向原告变更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鲁俊华向原告赵秀红借款4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明,且被告龙海扩承认原告赵秀红在本案中所主张的4万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故对原告赵秀红所主张的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鲁俊华、龙海扩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俊华、龙海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秀红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鲁俊华、龙海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长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