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财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胡某、刘祥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刘祥光,巨野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12号申请人:胡某。法定代理人:胡玉宝,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刘祥光,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被申请人:巨野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青年路东段路北。申请人胡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R×××××鲁R3C**挂号车一辆,保全金额1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鲁R×××××鲁R3C**挂号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敬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