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魏鹏与王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鹏,王春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347号原告魏鹏,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春亮,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鹏诉被告王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鹏负担。审判员 孔令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宏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