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金风、王晓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风,王晓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89号申请人:高金风,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建,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晓彤,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原告高金风与被告王晓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金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晓彤名下冀T×××××号轿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晓彤名下冀T×××××号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