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路延庆与宋男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延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628号原告:路延庆,男,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宋男守,男,住吉林省龙井市。路延庆与宋男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路延庆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延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路延庆负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