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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沧州市供销合作社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供销合作社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176号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乡刘皮庄。负责人: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震,黄骅市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沧州市供销合作社,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维明路25号。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供销合作社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