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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95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与贺厚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贺厚达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95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8411076039,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63号医药大厦9楼。负责人:朱利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霞,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贺厚达,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化市。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与被告贺厚达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