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景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51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纯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钦,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祯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启英。被告:陈景清,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