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1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孔凡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1014号被执行人孔凡昌,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罚金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曲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审 判 员  孔昭义人民陪审员  陈令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