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晶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46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晶虎,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北京嘉和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甘家口店职员,暂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萍,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晶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晶虎及其辩护人刘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晶虎于2017年2月13日23时许,驾驶电动两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西城区广义街甲3号门前时,将被害人赵某1撞倒,造成被害人赵某1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经鉴定,被害人赵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赵某1于2017年5月15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赵晶虎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赵晶虎于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晶虎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物证交通事故照片、肇事车辆照片及制作说明;书证北京丰台区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材料、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死亡证明、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李某、周某、赵某2、方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情况的补充说明、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资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晶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晶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晶虎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并如实供述、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可予采纳;所提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晶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晶虎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晶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