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广泰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盐步广泰百货超市商场等与广东福天宝茶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广泰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盐步广泰百货超市商场,广东福天宝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世家茶叶有限公司,周建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757号原告:佛山市广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大道南13号金叶阳光新城商业中心首层。法定代表人:叶昌林。原告:佛山市南海盐步广泰百货超市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北110号。法定代表人:叶昌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桐生,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福天宝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基路12号首层之二。法定代表人:周文水。被告:福建省安溪县世家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虎邱镇竹园村2组。法定代表人:周建塔。被告:周建塔,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佛山市广泰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盐步广泰百货超市商场诉被告广东福天宝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世家茶叶有限公司、周建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广泰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盐步广泰百货超市商场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8.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广泰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盐步广泰百货超市商场负担。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