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与月湖区天然茶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月湖区天然茶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06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清路***号。法定代表人:候志平,部队长。被告:月湖区天然茶行,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73861部队店面。经营者:施文镜,男,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与月湖区天然茶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全部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负担。审 判 员 邵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梦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