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侯某1与侯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1,侯某2,侯某3,侯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189号原告侯某1,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郭兴文。被告侯某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李傲。被告侯某3,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侯某4,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1与被告侯某2、侯某3、侯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宏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