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6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6523李玉文与于在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文,于在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523号原告李玉文,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沃兵,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在洲,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李玉文诉被告于在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玉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李玉文负担。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静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