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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常熟建华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格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建华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金格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611号原告:常熟建华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006282223624,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中天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金格拉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1592251013X,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开区光电园M1地块3号。法定代表人:李祥。原告常熟建华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金格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建华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8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人民币6248元,由原告常熟建华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