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青云诉曾兰香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青云,曾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2597号申请执行人吴青云,男,汉族。被执行人曾兰香,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借款135000元(人民币,下同)及暂计利息4725元;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650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25元,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依法经委托评估,深圳市国量行土地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核定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盛平村楚丰商业广场1栋商铺2085、2086共两套房地产进行评估(房产证号码:600010xxx2、600010xx**)的房产价值为343560元(详见深量行估字201612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此后,本院将该房产以评估价343560元作为拍卖底价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在2017年5月23日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赵珍珍(身份证号码41082319870212xxx6)以最高应价343560元竞得拍卖财产,并缴清相应价款。以上拍卖所得款343560元已予以扣除本案执行款152731.88元、执行费1925元。2017年6月2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吴青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案件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1925元已予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院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江 莹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韦广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