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俊法与李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法,李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197号原告:李俊法,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李波,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曹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东区20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法与被告李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法撤回对被告李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李俊法负担。审判员 吴新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