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0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XX与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刘晓燕(曾用名刘绍清),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XX与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