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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中民、宣金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中民,宣金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069号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中民,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宣金慧,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中民、宣金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3元,减半收取2352元,由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于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孙贝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诗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