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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453号申请人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被执行人张超,男,成年人。本院在执行(2017)云2301执453号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906.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195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崇新 微信公众号“”